香港藝術發展局(Hong Kong Arts Development Council)今年⾸次在杜賽朵夫舞蹈博覽會 (International Tanzmesse NRW)設攤,在這個兩年一度的「超級市場」裡,匯聚數百組場館代表人、製作公司、策展⼈︑製作⼈︑經理人、藝術家等前來「買菜/賣菜」。除了呈現節⽬外,⾹港贊助⼤會提袋,帶了超過三十名藝術家在攤位排班⾒客,包餐廳宴請策展⼈與藝術家配對吃飯交流等︒除了炫目的外交排場外,它有意識地幫藝術家「作關係」。
帶藝術家出場,讓藝術家操練社交︒一位年輕編舞家對我說,第⼀次到這種場合面對這麼多買家其實很驚恐,也常⾯臨到不知如何展開話題的尷尬,但這是一個很好的場合去練習如何介紹自己的⽂化及作品,如何拓展人脈,理解這個市場的運作方式,在⾹港很少有這樣的機會︒其實台灣也是,政府目前較多仍以外亞維儂藝術節︑愛丁堡藝穗節、紐約文化中⼼的東亞舞蹈匯演等Showcase讓中小團及獨⽴表演類藝術家出去演出交流。可惜當中缺少「裡應(⽂化部)外合(駐外文化單位、民間)」的長期整合策略,它目前仍只能做到團隊一次性的出國表演,以「增加國際能見度」結案。事實上,藝術家焦慮並在意的是後續。
從互動中找尋機會
演出是⼀時的,「關係」是長遠的。如何適性地幫助藝術家建⽴國際網絡關係,比達成多少出國巡演業績重要。台灣在⽬前沒有官辦表演藝術市集的狀況下,官⽅其實可運用現有的藝術節活動同時作網絡連結。如今年⾥昂舞蹈雙年展(Biennale de la danse de Lyon)期間,法國藝⽂文推廣署(INSTITUT FRANÇAIS)特別安排了專業人士及邀演⼈(Presenter)的聚會活動來行銷法國編舞家。在邀請制的閉⾨會議中,他們特別針對亞洲策展⼈提出贊助旅運費方案,如果你邀演他們想推廣的藝術家。又與表演藝術推廣組織 ONDA(Office National de Diffusion Artistique)合作,安排法國從北到南各場館、藝術節、編舞中⼼簡報,讓國外邀演⼈認識他們正⽀持協理,但並未在雙年展演出的藝術家。演出活動期間,設酒會及會面點(Meeting Point),每天下午到晚上你總看⾒藝術家穿梭其中,無論有沒有經紀⼈,他們照樣跟邀演人「開會」。喔,開會就是「喝一杯」、「吃個飯」。除了潛在買賣者雙方建立關係外,邀演⼈彼此之間也交換近況或八卦︑維繫友誼、創造合作機會等︒親愛的,這只是一個再常⾒不過的例子。
在網絡的概念中,各種角色與相關資源得以串連︒藝術家在此圖像中是核心,他們與其他角⾊之間的⼈際關係⾃然是推動各種合作機會的催化劑︒
表演場館的輔佐角色
近年在上述該類交流場合中,增加了許多台灣新表演場館代表人的身影︒我們或可進⼀步討論,場館在前去探勘市場或買節目、自我宣傳、建立人脈的同時,他們未來是否也能幫助台灣藝術家發展國際網絡?在此同時,如果場館要推的是「自己的」藝術家,那麼那些人是誰,藝術家跟場館的關係又是什麼?
最可直接想像的,譬如「駐館藝術家」計畫,由場館提供特定藝術家創作資源,在一種特定的藝術認同與默契中發展合作。舉例以舞蹈來說,杜賽朵夫舞蹈之家(Tanzhaus NRW)、倫敦The Place舞蹈劇院、法國國家舞蹈中⼼心(CND)及編舞中⼼等都設有駐館(或協理經紀)藝術家的制度︒除了長期提供藝術家進行創作研究的機會外,有的安排師徒制(Mentorship)︑有的更進⼀步協助安排巡演。⽽場館能這麼做,是因為他們有鮮明的藝術立場,能與藝術家對話,又擁有自⼰長年建造的⼈脈網絡。若說他們扮演了某種程度製作人/經紀人的角⾊,不如說他們更是與藝術家發展⼀種「陪伴/培育」的過程與關係︒
近年火速竄紅,1984年出生的比利時年輕編舞家楊馬頓(Jan Marten)便是一鮮明例⼦。2009年開始編舞創作,2013至2014年擔任阿姆斯特丹國際編舞中心(ICK)的駐館藝術家,2014-2016年任杜賽朵夫舞蹈之家駐館藝術家。他近期最受歡迎持續巡演中的作品《The Dog Days are Over》便是在阿姆斯特丹駐館期間創作,是他從個人獨舞、編雙人舞轉到編群舞的第⼀件作品︒他今年甫完成的新作《The Common People》,嘗試與非舞者/常人工作,走訪十多個城市與當地民眾工作坊,在杜賽朵夫舞蹈之家的⽀持下完成為期三年的田調、作品發展︑分段呈現及首演。
我想像台灣場館有這樣的計畫,讓藝術家作品的產出進入⼀個可研究發展的創作過程,來取代短期內要交作業的目的導向︒同時讓藝術家透過場館⽀持,能夠發展國際網絡關係︒譬如,某種可稱為「交換藝術家」的國際連結計畫︒場館在擁有自⼰特定藝術立場的基礎上,建⽴⾃己在國外的姐妹場館,讓藝術家到另一邊駐地交流︒它除了是場館品牌打造(Branding)、建構國際網絡的一種⽅式外,更同時提供了藝術家孵育未來作品的平台︒因此,當藝術家有適度的時空條件與國外藝術家交流又發展作品,場館的國際網絡也同步到位時,它自然可創造出所謂的「跨國共製計畫」︒這樣的共製模式,比起只是投資製作費給知名藝術家發展中或已發展的作品,或更有意義。
主動出擊,建立夥伴關係
現在藝術家要出國進修、演出、參加比賽,比過去十年容易得多,相關徵件機會與國內補助⽅案也更多︒藝術家又能⾃行連結想要合作的外國藝術家,甚至邀請來台工作坊交流,裨益台灣其他創作者,又藉此發展未來可能的作品。但這個交流模式若要穩健,不能只靠個案補助機制。作品跟⼈才培育需要資源的挹注,但不是只需要錢。文化部︑官方場館及國藝會等,應能超越補助者(Funding Body)的層次︒在未來新場館時代中,我以為,場館必須更加主動與藝術家建立新的「夥伴」關係,抹除階級的隔閡,超越只提供製作費跟行政協助的自製節目⽣產模式,發展更為親密與質性研究導向的互動關係等︒同時,藝術家也需要更有意識超越尋求補助的角色,重探自⼰在生態中與公部門的合作關係︒
國藝會現⾏針對團隊推出的「表演藝術國際發展專案」以及「國際藝術網絡發展平台專案」,前者資助藝術家規劃作品的國際推廣,它暫時滿⾜了常態補助裡單⼀製作難以延展後續的空缺。後者,其中四個表演藝術類平台「原住民表演藝術推廣平台」、「數位表演藝術平台」與「表演藝術國際交流平台」所涵蓋的代⾔⾏銷節目︑國際製作⼈才培育、邀請外國策展人製作人來台交流等工作,這⼆年來切實協助了部分藝術家、製作⼈拓展國際網絡的需求,甚能促成國際演出機會,但長遠來看,這都只是過渡期。前者,舉例來說,⽂化部現行的扶植團隊機制應要能思考涵蓋團隊的國際作品推廣需求;後者,各民間組織⽬目前「兼職」國際平台業務,若要長跑,它最終需要被⽀持與整合於「專職」的組織中︒如同人才培育︑建構關係網絡︑藝術生產模式等事務,得回到整體文化資源結構中進⾏。
論及國際網絡發展,未來藝術家、藝術⾏政︑場館︑公部門之間的互動只會更加頻繁,跨國合作的作品︑論壇與工作坊等相關活動產量亦然︒同時不能忽略的是台灣藝術家與公文化資源在此之中,如何建構⾃⼰在亞太區域的身份︑網絡與論述,成為⼀個有機的友善平台︒讓我們期待新政府與新場館時代,更有脈絡及策略地與民間合作,達致雙贏。